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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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到案后,嫌疑人提供的重要线索可以帮助警方破案,缩短办案时间,减少司法成本,对嫌疑人来说又立了一功。但是嫌疑人向警方提供的线索必须是合法得来的,才能算立功。那么,向警方提供非法得来的线索算立功吗?为了解答这些问题,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向警方提供非法得来的线索算立功吗
非法获取的立功线索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买卖的立功线索;二是通过贿赂手段获取的立功线索。对于买卖、贿赂等手段获取的立功线索原则上不能认定立功,否则有违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影响到刑法一般预防的功能。
法律设立立功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其他犯罪行为,协助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在立功的认定上,应当以正当性为基础,在审查立功线索中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立功线索来源以不破坏国家正常秩序和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认定立功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立功的条件和标准。二是立功应当是被告人本人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犯罪、提供其他案件重要线索,获取途径必须合法。为谋求减轻刑罚,而通过违法甚至犯罪手段获取立功线索的,不予认定。三是被告人检举揭发犯罪的,必须经过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司法机关对检举揭发的犯罪没有核查,或者经查证后认为不属实的,不能认定为立功;司法机关对提供的案件线索没有核查,或者经核查后没有据此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提供线索涉及的案件虽已侦破,但司法机关是根据自己掌握的线索侦破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
对于通过买卖、贿赂获取的立功线索,买方和行贿方是想钻法律的空子,获得刑罚上的减免;卖方和受贿方是想牟取不义之财。双方主观上都存在恶意,对法律都是一种践踏,显然是与立法精神相背离的。但目前法律对“买功”行为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对立功的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提供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就属于立功,可见法律对立功的认定是仅仅从行为本身来判定的,并没有将行为人的目的、动机、手段作为立功的构成要件,故不论是悔罪还是出于其他目的,不论其立功线索如何获得,只要客观上符合立功的条件在实践中就认定为立功,非法立功线索在表面上也客观产生了有利于社会的一面,通过线索破获案件,惩治了犯罪,节约了办案成本,阻止了新犯罪的发生等。但对非法的立功线索不加分辨的认定为立功,则是对整个法治环境的破坏,是对公民基本法律信仰的破坏,弊大于利。从法治建设根本利益出发,从树立法律权威出发,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立功应该不予认定。
对于立功的认定,要求对立功本质要有全面、正确的把握。通过买卖、贿赂获取的立功线索,虽对侦破案件可能“有用”,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并未减小,且可能给监管秩序造成破坏,并且使整个立法价值扭曲、有违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非法获取的立功线索虽然“有用”,但不能反映犯罪分子本人有悔罪表现,不具有正当性,不宜认定立功。
二、不属于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分子将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
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
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
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
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向警方提供非法得来的线索算立功吗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从上文介绍可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买卖、贿赂获取的立功线索,是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的。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不妨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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