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9-9621-2410

律师介绍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减轻量刑

初犯入狱怎样减刑

初犯入狱怎样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所以说,对于减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大家就要知道其中的内容。在进行减刑的时候不能少于一定的期限,这就需要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量刑来进行确定最多能减刑多久。看完之后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本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